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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典型农机质量投诉案例分析七

合理诉求已解决 要求延保未成功

日期: 2025-03-17

2025《农机质量与监督》3·15专刊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0日,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江苏省靖江市用户季某投诉,用户2017年4月购买了XX公司的1504拖拉机,用户描述:前桥漏油,已修好;发动机只能在第四档时正常工作;中1档不能用,发动机工作无力;声音异常。用户要求更换发动机或修理到正常使用状态。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9年1月10日,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与XX公司取得联系,企业答应尽快处理。1月13日,企业回复:发动机经过专业检测没问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及时与用户核实,双方意见一致。1月23日用户又提出“给拖拉机延保三个月”的要求,企业承诺等到旋耕季节再给机械做一下测试,但不同意延保3个月。经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协调确认,做出中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农机用户。

【案例分析】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其附件1第一条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第三十一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厂家不同意对整机或发动机延保3个月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发动机经生产厂家测试没有问题,用户认可这个结果,厂家没有对发动机做更换处理,便不存在需要延保的情况,这里显然是用户要求过分了。最终,农机质量投诉部门终止调解。

 

初审:朴银姬        复审:崔东旭        终审:杨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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