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农机质量投诉案例分析二
质量缺陷引事故 投诉调解获补偿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0日,江苏省沛县马某通过X农机有限公司以14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Y品牌收割机。9月1日,马某在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收割水稻时,收割机的粉碎装置刀片突然断裂,导致农户汤某右手小拇指被击断。马某把汤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当地农机监理部门协调,马某向农户汤某赔付了32000元,马某认为收割机本身存在安全问题,要求X农机有限公司赔偿损失,X农机有限公司告知马某向Y生产厂家索要赔偿,农机销售公司与生产厂家相互推脱。马某无助,于9月27日向江苏某农机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农机质量监督机构投诉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过程,组织人员对涉事收割机进行实地考察,发现机具存在质量问题嫌疑,又联系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农机部门求证,证明因Y品牌收割机尾部定刀第九片质量缺损导致事故发生。农机质量监督机构联系马某与X销售商,告知事故原因和调查结果,列举了实际证据,最终双方对事故的原因、造成的危害达成一致。X农机有限公司愿意补偿马某2万元人民币,马某表示接受补偿,并达成和解,本案调解结束。
【案例评析】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在本案中,Y生产厂家、X农机有限公司对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马某最终获得补偿。这里提醒消费者购买使用农机产品时,如果因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初审:朴银姬 复审:崔东旭 终审:杨占锋